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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动态

走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来源:时间: 2019-05-15 点击:

近日,鑫光律师事务所走进安徽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本次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开展引起公司上下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深化公司平安建设,加强稳定工作为全公司创造良好内外部环境。公司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参与反恐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开展了系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反恐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在公司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热潮。

一、学习内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决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打击重点及黑恶势力的特征和认定标准。认识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并且开展这场专项斗争,事关稳定社会长治久安和基层政权巩固的大事,进行这场伟大斗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工程、推进、实现伟大的中国梦的必然。

此次学习的重点则是如何界定“软暴力”!到底什么是“软暴力”?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这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这里面要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标准。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二、工作内容:

专项斗争中,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依法打击重点主要包括:

1、利用宗族势力或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逞强斗狠、插手纠纷、抢占市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扰乱公共秩序的黑恶势力团伙;

2、利用宗族、宗派势力或他人参与堵门堵路、干扰工程建设、非正常上访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3、混迹盘踞运输、物流、商场、市场、建筑行业、企业单位等行业场所进行非法经营、抢占货源、强拉强运、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等各类霸痞团伙;

4、插手各类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职业工闹”等黑恶势力团伙;

5、纠结黑恶势力或为其充当“保护伞”,垄断资源,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6、利用邪教、封建迷信等拉拢裹挟职工群众,扰乱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7、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8、其他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公司将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重点排查、加强情报研判,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了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并严格责任查究,引起了干部职工和群众的积极反响。并且,公司将进一步结合行业特性和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扫黑除恶的宣传、防范各项工作,发现线索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应对,认真推进扫黑除恶各项工作的落实,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滋生蔓延,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推进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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